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苍南一男子每月被扣200的服装费离职后
来源:a8直播在线看视频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7-31 22:04:19

  苍南的王先生,去年入职一家保安公司,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。企业与其约定,他的月工资为3000元。第一个月的工资发下来的时候,王先生发现其中扣了一笔200元的支出,标明是服装费。考虑到自己入职后确实拿到了新的工作服,王先生也就没有追究。,虽然期间公司也有补发新的工作服,但是王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还是无法认可。

  今年年初,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职。在辞职的时候,王先生提出希望公司能够补发一部分加班工资,并且退回这部分服装费用。保安公司以服装已经被王先生使用为由,拒绝退还王先生的服装费。随后,王先生表示可以退回工装,并且在服装费上做出了让步,希望保安公司能够退回部分费用,但保安公司仍不愿意,双方因此僵持不下。

  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”

  在实践中,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,不是直接采取收取押金或风险金的形式,而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,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,如向员工收取服装费、电脑费等,这样的做法也是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。

  在王先生所遇到的这个案件中,工作服一般是保安工作的必需品,也是企业对王先生上岗的着装要求,因此,工作服费用应该列入企业的成本中,而不该转嫁到职工的身上。如果工作服费用由单位承担的话,王先生辞职走人,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,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返还单位统一发放的工装。

  从事管理工作的李小姐,今年年初跳槽来到一家新公司上班。在真正开始上班之前,公司要求李小姐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和相关的专业课程,并要求她缴纳培训费5000余元。公司表示,由于李小姐新来,这部分培训费用将会分批从她的每月工资中扣除,直到金额达到培训费用为止。

  对此,李小姐并不认可,她觉得自身的入职培训本来就是公司应该提供的,自己不应该承担费用。对于随后开展的专业课程,李小姐则表示由于企业的专业课程是通过第三方开展的培训,自己也在其中收获不少,所以她也愿意主动出钱报名参与,但是公司事先不征求自己的建议,而是通过发布通知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,这让她不能接受。虽然依然在职工作,但是李小姐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了质疑。

  为了保证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,《劳动法》第3条规定:“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。”《劳动法》第八章专门规范了职业培训工作,其中第68条规定:“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依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,根据本单位实际,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,上岗前一定要经过培训。”

  我国的《职业教育法》也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。尤其是对那些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、岗前培训以及转岗培训等等,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,不应让劳动者承担费用,即使是劳动者辞职也无权追索这些培训费用。

  陈先生在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工作,今年年初,陈先生通过个人的努力为公司拉来了一单生意。在双方公司商谈完毕后,公司以陈先生熟悉情况为由,希望陈先生负责项目的跟进,陈先生同意了。

  在进行首次交易前,公司又以怕对方不给钱为由要求陈先生交抵押金,并且从中扣除部分作为这一笔交易的风险抵押金。陈先生并不同意,他觉得自身为公司拉生意是为了公司的发展,若公司认为其中有风险也应该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核检查,而不应让自己来承担风险。由于陈先生与企业始终没有办法达成共识,最终陈先生只得离职了事。

  我国《担保法》第2条规定:“在借贷、买卖、货物运输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,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,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。”可见,担保作为从合同,只对因借贷、买卖、货物运输、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。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。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,而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。“担保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务,而是要保证“被担保人”在参与单位项目时不损害企业的利益。因此,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通过支付抵押金进行风险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。

  但在实际操作中,有的用人单位提出需要劳动者以抵押证件的形式进行风险担保。对此,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也规定了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也就是说,单位要求员工通过抵押证件等进行风险担保的行为也属于无效。

  小徐今年5月在网上看到招聘广告,到一家物流公司应聘当车队搬运工。入职后,小徐交了510元钱,没有收据,这中间还包括体检费130元,车费30元,押金300元,保险费50元。结果,小徐入职后在企业提供的宿舍里住了三天,一直等不到工作的机会。和小徐一样还在等待工作的人还有十多人,不仅如此,此前也有三四十人因为等不到工作机会离开。据小徐反映,这些走的人都没有拿回自己之前交的510元。

  单位要求新入职的员工体检,该体检费用应由企业还是求职者本人支付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。

  ◆一般情况下,如果入职体检是由企业统一组织安排的,那么企业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,已经收取的,也应当退还给求职者。

  ◆如果入职体检并非由企业统一组织安排,但求职者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,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,该入职体检的行为也是企业招聘活动的一部分,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,该费用一般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
  因此,小徐的用人单位不应该收取这笔体检费。如果有员工提出,用人单位应该退回这笔费用。

  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不合法时,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,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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